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企业委托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
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有很多做法都不正确,属于不经意间给自己挖下大坑,将自己置于涉税风险中
第一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既不索要发票,也不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
有些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是简单的做了一个《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发放并列支相关费用
这种处理方法是严重错误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第二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不索要发票,直接将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很多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要求取得劳务费的个人向企业提供正式发票
只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然后直接列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这种做法正确么
我们知道,企业支出的相关费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关的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