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特制定《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兰州大学全体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一)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凡署名“兰州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并各自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
(四)尊重研究对象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
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五)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六)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