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背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部门责停顿行为没收所得可以处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部门可以责停顿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立、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部门责限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迫执行。第七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部门责停顿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背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平安的作业的;〔四〕违背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背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第七十八条:违背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背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部门责停顿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违背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的由交通主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违背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部门责限撤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不撤除的由交通主部门撤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违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穿插道口的由交通主部门责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部门责限撤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不撤除的由交通主部门撤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当。第八十三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部门行使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措施可以按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理机构行使。第八十四条:阻碍公路建立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立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展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治安理处分第十九条的规定处分。损毁公路或者擅自挪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平安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治安理处分第二十条的规定处分。回绝、阻碍公路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威胁的按照治安理处分第十九条的规定处分。第八十五条:违背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违背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公路理机构承受公路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前方得驶离。第八十七条:交通主部门、公路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