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背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部门责停顿行为没收所得可以处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部门可以责停顿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立、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部门责限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七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部门责停顿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背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平安的作业的;〔四〕违背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背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
第七十八条:违背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背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部门责停顿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背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的由交通主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背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部门责限撤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不撤除的由交通主部门撤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违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穿插道口的由交通主部门责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