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建立全行统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或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以及为我行的信贷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均需具有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
第三条我行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是掌握企业信用状况,为信贷管理提供依据,不作为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信证明的依据,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报刊上公布
第四条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为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贷款审查部门是我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信用评级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程序(一)信贷经办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所需的全面、真实、准确的有关资料,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在上述资料基础上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二)各分行(含北京管理部、直属支行,以下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对本级行经办的贷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三)总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对总行直属发放的贷款企业和上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的贷款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一)对于与我行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与信贷业务办理同步进行,做到随报随评
(二)对于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评级工作一年进行一次,每年3-4月份为本年度企业信用等级的集中评定时间
当年评定的信用等级全年有效,客户在下半年提出贷款需求时,需提供当年最新的月度财务报表
(三)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市场环境等发生突然、重大变化时,信贷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变化的情况反馈给贷款审查部门,贷款审查部门可临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