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合同双方: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嘉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为加快“”建设步伐,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双赢的投资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东红海子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景区范围:景区指评审通过的中《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所指范围甲、乙双方对东红海子景区的具体范围,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以“东红海子景区范围红线图”的形式进行界定
第二条景区合作开发项目:根据《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景区合作开发的项目包括:入口接待服务区休闲娱乐区、户外体验区、文化产业发展区、人造景观生态观光区基础设施、接待服务设施和经营性项目、文化演艺区、会议会务服务区
第三条合作方式:1、东红海子景区的所有权属甲方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约定的旅游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其中景区合作开发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由乙方独资开发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在伊金霍洛旗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东红海子景区项目开发公司
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
公司股权转让按公司法运作,但事先需征求甲方意见,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影响景区开发进程
3、乙方享有《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成果的优先使用权
第四条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合作期限50年
即从2014年月日至2064年月日
第五条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照《东红海子景区总体规划》、《东红海子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5A级景区标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