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培训经费提取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8月7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征求意见稿指提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