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案公诉演讲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张金柱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张金柱于1997年8月24日晚在XX市金水路违章驾驶,将被害人苏磊撞伤,致苏磊因急性失血性休克于次日死亡
该事实有被害人苏东海陈述,有张宝泽等6位证人的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有从肇事车前挡风玻璃上端提取的苏磊的头发及检验、鉴定结论所证实
起诉还指控,被告人张金柱驾车拖挂着被害人苏东海行驶距离达1500米,致苏东海重伤,该事实有被害人苏东海陈述,有张宝泽等12位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上述大量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合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体系
虽然被告人张金柱对起诉书指控的罪行拒不供认,但经过法庭当庭质证和认证,充分说明起诉书指控张金柱犯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张金柱所犯罪行,情节恶劣应予严惩
张金柱一案发生后,社会反应极为强烈
上至领导,下至百姨,人们无不为之义愤,为在众目睽睽之下的繁华街道上发生这样的恶性案件感到震惊
张金柱肇事后没有设法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误事后果,而是为了逃避罪责全然不顾车下拖有一个活生生的人驾车逃逸
自行车与地面摩擦出的串串火星在夜色中格外醒目,正在遭受伤害的生命令人惨不忍睹
尽管沿途有人大呼“停车”,还有车人追截,更有苏东海出于求生的本能奋力拍打车门,但都没有唤回张金柱的良知
当张金柱被迫停车时,一条鲜活的生命已经在窄窄的空隙里,在生与死之间被拖了1500米
在铁的事实面前,被第1页共3页告人张金柱至今仍避重就轻百般抵赖,还不时地翻供,可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三、张金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张金柱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一案最直接的受害方是被害人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