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疑人时,事先要对嫌疑犯复述“简短的警戒词”,告知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凡是在警戒后的答语,都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词出示
19xx年,英国《19xx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
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
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
“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
”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①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
(二)历史上,有关沉默权的著名案件有“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和“米兰达的忠告”,特别是发生在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件可以说对于沉默权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该案发生在1963年3月3月,美国亚里桑那州一名女士被一个男人塞进车里强暴,大约10分钟后,被害人被释放
经被害人的指控和描述,警方逮捕了米兰达
在审讯中,米兰达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在供认书上签字,据此,米兰达被判处劫持罪和****罪,但事后米兰达又认为自己是在当时的环境中被迫招供的
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被告的观点,认为审讯时候的气氛和审讯者所用的心理手段,使得被告虽然未受到身体的强迫,但是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随后法院规定必须将以下事项告知被羁押人:他有权保持沉默和不回答问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他的证据;他有权同律师协商并让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有权免费获得一个指定的律师来代理他
以上规定就是现代西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