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药品编号1违法行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配制药品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配制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一、罚款阶次1
中限:3倍罚款;2
从轻: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3
减轻:2倍以下罚款;4
从重: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一般裁量因素见《适用规则》
三、特殊裁量因素1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经换证继续从事生产、配制活动,但符合质量管理规范(从轻);2
未经批准变更生产、配制范围或者生产、配制地址,但生产、配制活动符合质量管理规范,且药品质量合格(从轻);3
使用的原料药、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从重);4
药品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以及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
说明罚款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
—1—编号2违法行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包括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形:1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2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3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