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买卖合同精选买卖合同集合6篇随着广阔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买卖合同篇1一、合同形式问题第1页共78页结合合同法第十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合同法事实上明确规定了一种独立于口头合同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外的默示合同形式,此系合同法的新规定。法律的上述规定,是顺应交易形式的发展习惯而制定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通过默示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形,如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车磁卡、房屋租赁合同的自动延期等。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仍需加强对该种合同形式的探讨。二、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实践中,常常存在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允或存在欺诈第2页共78页而要求撤销合同,却不单独提出撤销权诉讼之情形,法院对其抗辩应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辩。有观点认为,撤销权必需以反诉的形式提出。假如允许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状况下,法院因无法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而出现法院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同时,由于合同法给予撤销权人以主见变更、撤销或合同有效的选择权且只能选择一种,若允许实行抗辩的形式,就会出现多种可能性,从而使撤销权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单独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另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反诉还是抗辩,都是向第3页共78页法院主见行使撤销权的形式,关键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审查时,其撤销权是否存在已经歼灭的情形。因此,应当允许通过抗辩的形式主见一般撤销权。三、债务加入问题实践中,常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的格局。这种情形的性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审判实践引进理论上“债务加入”概念对其性质进行界定。争辩问题主要有: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有观点认为,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推断一个行为的性质时应将其向法第4页共78页律已有规定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因此,第三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的,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不免除债务人义务的,视为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另有观点认为,由于权利的放弃必需明示,因此,第三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的,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债务人义务的,视为不免除债务人义务。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有三种观点:(1)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属于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不第5页共78页负民事责任。(2)目前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的形式和责任均未规定,因而不能定性为连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并列的清偿责任。(3)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所担当的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偿还责任,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因此,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也有三种观点:(1)假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第6页共78页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2)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义务后,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下获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务人偿还。(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应自然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其自然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求偿。四、合同解除问题关于合同解除通知与诉讼的关系,有观点主见,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另有观第7页共78页点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这一规定不完备,假如违约方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合同的效力是解除还是没有解除,法律没有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此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