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ANDMEDIATIONCENTER行政专家组裁决Alticor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诉lifeng案件编号:D2010-19561.当事人双方本案投诉人是AlticorInc.(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本案被投诉人是lifeng,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NetTechnologyCorp.。3.案件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0年11月16日收到投诉书。2010年11月17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XinNetTechnologyCorp.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0年11月18日,XinNetTechnologyCorp.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0年11月1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0年11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12月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0年12月10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2010年12月29日,中心指定SebastianM.W.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page24.基本事实4.1.投诉人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为在中国注册的安利商标和ANLI商标的(“该商标”)所有人。投诉人对该商标于1994年在中国进行了注册。4.2.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似乎是居住地为中国的个人。4.3.争议域名争议域名于2007年11月3日被注册。5.当事人双方主张A.投诉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成立于1959年,总部位于美国密歇根州,是世界知名的大型日用消费品生产商及销售商,也是全球最大的直销公司之一。投诉人雇有13000多名员工及300多万名推销人员,生产销售营养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等多达450余种产品,业务遍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全球销售额2009年达84亿美元。投诉人于1992年正式进入中国,在广州设立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目前,投诉人在中国的投资总额达2.35亿美元,为消费者提供安利纽崔莱营养保健食品、安利雅姿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安利皇后锅具共五大类214款优质产品。2009年,投诉人在中国的销售额高达201亿元人民币,中国成为投诉人全球最大的市场。根据全球消费市场调查研究权威机构Euromonitor发布的报告,投诉人自2004年起在中国直销市场的占有率位居首位,维他命和营养补充食品市场占有率居第一,护肤品市场占有率也名列前茅。在中国,投诉人的中国公司在产品品质、消费者保护方面共获嘉奖705余项,其中五度荣膺“中国最具影响跨国企业”,八次获评“中国最大的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被《财富》杂志评选为“最受赞赏公司”之一;并因积极投身公益事业连续三年荣获“最具责任感企业”。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投诉人的安利商标、商号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anli”的显著性更为增强。投诉人在中国投入巨资宣传安利系列产品,邀请刘翔等知名体育明星担任形象代言人,其中仅2008年的广告投入就超过10亿元。投诉人的安利商标、商号经过持续、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保护安利品牌,中国法院及工商总局根据投诉人安利AMWAY、安利纽崔莱商标的知名度,先后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鉴于“.com”作为域名后缀不起识别作用,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anlish”,由“anli”、“sh”两部分组成。其中,“anli”与投诉人安利商标的汉语拼音“anli”以及ANLI商标相同。在一般网络环境下及根据网络用户的通常理解,“sh”为“上海”(Shanghai)的拼音缩写。因此,“sh”作为城市名称缩写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