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案公诉演讲词关于夏铁柱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江苏警官学院09法三律师事务所接受夏铁柱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夏铁柱的委托,指派我和吴燕萍担任本案被告人夏铁柱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夏铁柱,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律师认为,夏铁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提出辩护理由如下:一、控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夏铁柱有杀人的故意。证人杨庆的证言并不能充分说明夏铁柱的主观罪过。“你别叫,我要把你弄死”这在我方看来,结合夏铁柱的暴躁性格特点,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句话只是想吓吓孙美丽,而事实上没有真正想杀死孙美丽的目的。二、没有证据证明大火是因为夏铁柱点燃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夏铁柱往孙美丽身上泼汽油。证人杨庆只能证明孙美丽后脑勺头发湿乎乎的,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头上的就是汽油,证人孙玉荣是被害人孙美丽的亲妹妹,出于对姐姐的联系,不免对夏铁柱心有偏见及仇恨,我们有理由怀疑她的证言的真实性,孙玉荣所说的夏铁柱向孙美丽身上泼汽油不可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三、如果夏铁柱有故意杀害孙美丽的目的,那么他在杀害孙美丽时肯定会尽足够的注意,然而结果却是夏铁柱也是下半身起火被烧伤。我想哪一个故意犯罪的人都不会愚蠢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却仍第1页共2页旧不提前采取措施不避免使这种后果伤害到自己。而对夏铁柱本身也烧伤的解释,我们认为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夏铁柱根本没有杀害孙美丽的故意。四、送检的“尸体皮肤组织”中未检出汽油成分也可以说明被告人夏铁柱并没有把汽油泼在孙美丽身上,即使汽油具有挥发性,在短短的几天之内,不可能挥发的连一点痕迹和残留都没有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人夏铁柱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实施杀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王亚男吴燕萍江苏警官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8月1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