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常识讲话稿消防安全常识随着我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而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为帮助广大师生员工学习掌握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加强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努力创建“平安校园”,保卫处消防科特根据省消防总队的要求编印了这本“消防安全常识”,希望广大师生员工都能认真阅读,自觉增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增强灭火技能、护好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①居住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1、居住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2、居住房屋居住间的吊顶、隔断(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居住(出租)房屋居住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含3平方米)
3、居住房屋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每个搂层还应设有其他应急疏散逃生设施,或能直接转移到相邻建筑的安全地带
4、居住房屋疏散楼梯不得与天井合用
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5、居住房屋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6、居住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上窗户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首层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的,应留有便于人员逃生的紧急出口
7、居住房屋的灶间(厨房)应相对独立设置,严禁设置在居住间内及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
灶间(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应与蜂窝煤炉等易于散发明火的其他用火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1页共7页8、居住房屋电器线路敷设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不得乱拉、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
严禁在居住间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
9、居住房屋内严禁设置仓库、生产车间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