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案公诉演讲词李庄案公诉书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北检刑诉[2009]818号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062312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XX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XX省石家庄XX县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XX省XX县区尚锋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XX省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XX省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XX市XX县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
2009年11月24日,在XX市高XX县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第1页共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