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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案公诉演讲词李庄案公诉书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北检刑诉[2009]818号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062312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XX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XX省石家庄XX县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XX省XX县区尚锋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XX省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XX省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XX市XX县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XX市高XX县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第1页共64页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3日,在XX市XX县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XX市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XX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等书证;2、证人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程琪、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庄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代理检察员:贺贝贝么宁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1、被告人李庄现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2、证据目录一份4页,证人名单一份二页;第2页共64页3、主要证据目录73页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XX省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子程,XX省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09】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贝贝、么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到庭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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