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
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格(19世纪德国法学家)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罗马法: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需求,把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从中我们可看出:①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②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习惯法人们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①未经政府明确承认注意两点:②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1、习惯法贵族垄断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2、《十二铜表法》(第一部成文法)时间:公元前449年颁布,习惯法的汇编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资料回放第3表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债务的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利息不得超过一分(年利息最高为8
33%);债务人对所欠债务的偿还“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第5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第8表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折断自由人骨头,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打这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以减半
第9表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摘编自《十二铜表法》请思考:这些法律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请阐述你的理由
答案提示:这些条文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如第5表;但是,法律主要还是在于维护贵族利益:第3表中债务奴隶制是直接有利于贵族的,而第8表、第11表则直接明确地维护贵族利益,奴隶、平民受到的待遇是不公平的,因此条文不能体现“法律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