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纪检廉政制度汇编】纪检制度汇编说明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纪检)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系指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基层工商分局长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配偶及子女经商、创办企业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购置汽车情况;(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四)本人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的情况;(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报告人应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如实填写《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在事后一个月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报告,包括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报告人必须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
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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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干部同一户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