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招投标工作是在项目建设初期阶段进行的,主要用来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当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针对招投标环节来进行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招投标环节涉及到多方的经济利益,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招投标工作随意性大、公平公正性差、暗箱操作相对严重、行政干预大等现象。招投标审计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发挥审计免疫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审计实践浅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供同仁参考。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购买中介服务未招标由于正常的招标投标程序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的周期一般在两个月以上,很多单位认为招标费时费力还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因而购买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时直接由建设单位指定委托供应商。(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部分建设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个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小项目,签订多个施工合同,使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要求进行招标的限额,从而规避施工招标;有的擅自将招标范围限定于主体建筑工程,而依法应招标的一些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由建设单位议标发包。(三)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有的项目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先开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有的项目为了赶时间采用内部会议纪要形式,以简化程序邀请招标;有的项目评标过程不严谨,存在中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及价款包含的范围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等情况;有的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等。(四)中标后管理不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部分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时间严重滞后,有的中标单位甚至将项目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它没有资质的单位施工。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足(一)招投标监管体制不统一一是职能交叉。目前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局等多个部门均拥有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职责,虽具有一定制衡作用,但也造成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问题,难以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的监督实现有机统一。二是监管同体。有的部门既负责审批和监管项目,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实施,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身兼“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多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三是环节缺失。各部门监管大多集中在项目实施阶段,而对相关法律、法规事前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前期工作合规性监管和后评价缺失,重项目审批、轻项目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二)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招投标工作涉及到的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众多,对这些部门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应达到的工作标准、出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的形式、处理的标准等没有制度上的规定。责任约束制度缺失,极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三)相关责任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有些部门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大多停留在片面地检查各单位报送过来的数据,并未深入各单位和现场仔细核查项目实际情况,对部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能提前预警和及时督促整改,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二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一些工作程序方面的问题被发现后,除非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外,其余问题招标人都可以找到很多客观理由申辩,而这些问题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处罚比较轻甚至不追究,渐渐形成了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局面。三、意见和建议(一)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一是强化程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