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有关内容初步调研一、定义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和灵魂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从1996年起,我国在全国层面陆续对行政处罚、价格调整、立法决策等领域的公共决策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相继正式引入听证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行政听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政处罚听证制度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其中第4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价格听证制度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于1998年5月1日生效
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3、行政立法听证制度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于当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34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58条同时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4、行政许可听证制度2004年正式开始实施的《中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