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与生态伦理环境法律与生态伦理黄超1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的出现及其实践需要1生态伦理学的意义及其实践问题2环境法律的实践及其创新问题3环境法与生态伦理学的价值协同问题在于:环境法的价值创新需要,结合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论精神,实现环境法律价值的生态化改造2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论精神人类中心主义重新发现人对环境价值的作用1
自然具有转换价值2
人对自然实践的转变与拓展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有其固有价值1
生物有其内在价值2
生物社会的整体利益生态伦理学价值论的意义1
重新发现人对自然的作用关系2
自然属性使人处于生态整体作用中3
人类价值实践要求尊重生态关系核心问题:如何使生态关系上升为社会意识形态,渐次进入法律规范体系,确立为人类社会价值实践之强制性尺度3环境法律价值论及其实践环境法律价值论的基本特征1
环境化——区域化,对象化2
工业化——资源化,经济化问题在于:环境化与工业化相伴,工业现代化推动环境危机,使对环境法律需求不断深化,体现出对人与自然重建生态关系的社会需要基本结论:环境法律的价值诉求受国家工业化影响,与法律传统的价值观有着密切的关系,承袭私的妨害请求模式
在法律价值尺度下,自然界的生态状态受到事实性地侵害,而传统环境法仅仅是对侵害后的价值再分配进行调整,在现阶段难以完成保护环境安全与正义的价值实践作用
工业化进入环境化新阶段,要求具有生态安全环境与生态秩序基础,导致对环境法律价值的创新需求
4环境权的环境法律价值论前期环境权—环境属于私权范畴现代环境权—环境具有公权属性基本特征:1
改进环境权利结构的法律意义;2
建立在环境管理中公共社会秩序;3
发现对自然关系的社会主体功能5环境法律价值的生态化价值生态化是指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和实践中,用生态学和生态哲学改造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与实践,使人与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