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与生态伦理环境法律与生态伦理黄超1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的出现及其实践需要1生态伦理学的意义及其实践问题2环境法律的实践及其创新问题3环境法与生态伦理学的价值协同问题在于:环境法的价值创新需要,结合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论精神,实现环境法律价值的生态化改造2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论精神人类中心主义重新发现人对环境价值的作用1.自然具有转换价值2.人对自然实践的转变与拓展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有其固有价值1.生物有其内在价值2.生物社会的整体利益生态伦理学价值论的意义1.重新发现人对自然的作用关系2.自然属性使人处于生态整体作用中3.人类价值实践要求尊重生态关系核心问题:如何使生态关系上升为社会意识形态,渐次进入法律规范体系,确立为人类社会价值实践之强制性尺度3环境法律价值论及其实践环境法律价值论的基本特征1.环境化——区域化,对象化2.工业化——资源化,经济化问题在于:环境化与工业化相伴,工业现代化推动环境危机,使对环境法律需求不断深化,体现出对人与自然重建生态关系的社会需要基本结论:环境法律的价值诉求受国家工业化影响,与法律传统的价值观有着密切的关系,承袭私的妨害请求模式。在法律价值尺度下,自然界的生态状态受到事实性地侵害,而传统环境法仅仅是对侵害后的价值再分配进行调整,在现阶段难以完成保护环境安全与正义的价值实践作用。工业化进入环境化新阶段,要求具有生态安全环境与生态秩序基础,导致对环境法律价值的创新需求。4环境权的环境法律价值论前期环境权—环境属于私权范畴现代环境权—环境具有公权属性基本特征:1.改进环境权利结构的法律意义;2.建立在环境管理中公共社会秩序;3.发现对自然关系的社会主体功能5环境法律价值的生态化价值生态化是指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和实践中,用生态学和生态哲学改造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与实践,使人与自然关系从环境实践观上升为生态实践观,使人对自然的价值认识和实践生态化,价值生态化问题的实质,是使人类的价值实践遵从客观生态规律,发挥人类在自然保护和发展中的价值作用,在推动自然资源消耗合理化和有序化的基础上,努力保护和发展自然界的生态稳定性和生态能力。环境法律的价值论问题,是“环境法应该是什么”、“环境法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是指环境法应该实现什么目的,以及应该怎样实现其目的的问题。环境法律的价值生态化,实质上是将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关系确立到法律层面上来,确保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化重建及其价值主张成为法律的价值规范要求,为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化提供法律保障。5.1环境法律价值论的生态化主要是确立以下价值理念:1.要确保生态安全和生态秩序原则在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序列中的优先地位和基础地位。2.要以建立人与生态关系为基本目标,同时坚持对人与环境关系进行生态化改造。3.要确立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实践性,确立人对自然的生态责任与义务。5.2环境法律价值关系的生态化解决环境法律价值生态化,必须体现在环境法律的价值关系上来,也就是说,必须体现为如何在法律价值体系中,使法律主张形成平衡性与矫正性的价值关系,形成以环境法律的生态平衡与矫正价值,保障人类实践用于平衡恢复被破坏的人与自然关系。价值关系指环境法律价值的多元结构及其选择取向与基本序列。不同价值序列都包含着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协同作用于价值的选择取向,决定着不同价值序列的基本结构和功能,进而决定着价值序列的变迁和调整。环境法律价值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1.手段性价值的生态化法为了满足主体的需要,通过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并借助环境法自身的特性,展现出来的执行一定职能的价值序列。第一,环境法的矫正价值生态化。法的矫正价值生态化,主要是在对环境实践裁判中,注重考察人对自然行为对自然生态秩序的影响,建立法律所主导的对生态矫正价值的社会规范体系。第二,环境法的分配性价值生态化。不同主体的生态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全社会的生态关系实践体系的确立。关键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秩序与生态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