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管理的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各铁路局所管的大修、更改和小型建设项目,可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者
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和环保水保等建设目标负全责,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铁路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管理的机构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立即组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并首先配备必要的技1术管理骨干人员;建设项目可研批准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并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核备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按照精干、高效、专业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管理科学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及技术特点配置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置标准见附表1
客运专线项目应当适当增加各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条件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高级管理职务
客运专线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2从事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审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均应为铁路建设单位在职人员
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