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对过度价格竞争的相关思考一、我国旅游市场过度价格竞争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
多年来,为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如《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
各省市也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旅游市场和经营者活动、协调旅游市场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相关部门的法律与责任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管理上的联动,甚至有的还相互矛盾,收效并不明显
此外,旅游主管部门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发展旅游经济”、“开拓旅游市场”上,行业监管明显滞后,如对违反旅游价格管理的行为监督不严、管理不顺、执法不力,未能将旅游企业的行为有效控制在现行法规条例容许的范围之内,从而导致我国旅游市场价格体系一直比较混乱
行业准入门槛低,旅游市场供大于求
长期以来,为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政府出台多项产业鼓励政策,致使旅游业准入门槛偏低,行业壁垒较小
20XX年全国旅行社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底,我国旅行社总数达24944家,相比20XX年的22784家,增长9
48%;而全国旅行社的营业利润为24
58亿元,利润总额31
1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4%和7
由此可见,我国旅行社行业的盈利能力总体偏低,且并未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而提高,这是由我国旅游市场供需发展失衡造成的
一方面,大多数旅行社的规模较小,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规范化的内部管理机制,综合竞争力较弱,要想与“品牌社”竞争,只能采取简单的降价策略;另一方面,由于旅游产品的“不可存储”和“高度同质化”特点以及旅游者自身消费水平的限制和不理性的消费心理,很多规模大、品牌好的旅行社也纷纷加入“价格战”
导游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
由于历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