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办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主要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专项、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高档数控机床及基础制造装备等重大专项。本指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内选定的、承担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被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内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且经过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培训的注册会计师。本指引所称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以上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条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编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2/17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是被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第四条注册会计师从事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五条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完成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发表审计意见。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项目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二)工作时限和要求;(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四)主要审计人员;(五)费用及支付方式;(六)回避和保密承诺;(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七条业务约定书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备案。审计过程如有主要审计人员变更,需获得财务司的书面同意。第八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计项目,承担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须另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时间、方式,配置审计力量和资源,并负责具体实施。3/17第十条实施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材料、批复文件、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及其他合同等相关资料;(二)项目(课题)决算报告及相关附表;(三)项目(课题)相关会计账簿及核算凭证;(四)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五)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六)有关项目(课题)管理的内部制度和规定;(七)有关提供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八)其他审计中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实施具体审计程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项目(课题)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是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二)项目(课题)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任务合同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使用自筹资金等进行垫支的单位其资金归垫情况等。(三)项目(课题)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四)项目(课题)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