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办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主要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专项、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高档数控机床及基础制造装备等重大专项
本指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内选定的、承担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被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内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且经过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培训的注册会计师
本指引所称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以上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编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责任
2/17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是被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从事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完成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