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经营许可证》:1、从业申请书(内容含有:公司发起人组成及简介,拟定公司名称、地址、组织形式、规模、经营形式)
2、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含有:市场调查、公司规模、车辆类型及构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期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行业前景预测)
3、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200万)
4、法人及股东(公司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开业准备手续:1、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办理法人代码证
3、购买车辆(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型和数量购买),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及车辆保险
4、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开业手续:1、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条形章(0
6cm*5cm*4cm,仿宋体,无边框))
2、办理户籍档案手续(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办公及停车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经营许可审批表)
3、领取行业管理户籍薄、格式合同、服务规范牌等
4、正式开业经营
四、注意事项:1、审批时效45天(自经营申请批准至办理《道路运输证》后正式开业)
45天内未购置车辆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自动注销
2、办证期间(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前)不得有发布广告,不能租出车辆等经营行为或其他试营业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汽车租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