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质量保证1、在维修生产中遵守和执行下列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标准,保证维修质量
(1)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技术标准;(3)交通部及省、市交通部门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条件);(4)机动车维修在国标、部标、地方标准没有涉及到的维修项目,应参照原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同时制订企业标准,报市汽车维修主管部门或更高级主管部门确认和备案;(5)维修出厂的车辆,实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整车修理的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00天(或行驶里程不少于2万公里);二级维护的车辆,质量保证期不少于30天(或行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及时无偿返修,不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6)建立“自检、互检、专检”制度
对维修的车辆实行自进厂签订合同、派工作业、过程检验、装配、整车检测到合格出厂等全过程质量负责制;(7)均使用原厂纯正配件,不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配件、不偷工减料;不少修多收、质价不符、擅自提高工时单价、多摊工时;不擅自提高材料价格
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负责
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