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XX】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第一、审管并重的要求,既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又促进信息安全保密产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六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第1页共7页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八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