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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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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