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13年3月1日至3月20日调查地点:河北省保定市调查方式:查阅文献,电话咨询,座谈访问等。《婚姻法》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5月再次修改颁布实施后,河北保定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极为重视,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的贯彻执行《婚姻法》。其主要方式有:(一)领导高度重视,把宣传《婚姻法》作为重要议事日程。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它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学习《婚姻法》划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全体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分发小册子和专刊,要求大家自学,了解《婚姻法》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熟悉掌握《婚姻法》的条文和修改内容,特别是要掌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条文。第二阶段:制订宣传实施工作意见。第三阶段:要求各村、居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实施工作。三阶段贯通的实施以来,河北保定市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在接待群众来访时,都能主动向来访者宣传《婚姻法》修改的内容,特别是对妇女权益的宣传,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加了哪些保护措施,可以获得哪些帮助,等等。而各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员,则对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法律宣传教育。而有的街道,则在婚姻登记处放置了一些有关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的有关事项以及办理程序等宣传材料。(二)认真学习,以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为增强群众对《婚姻法》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各乡镇、街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婚姻法》的活动。活动一:由民政局、司法局、妇联在党校举办了乡镇、街道办、村(居)民政助理员、司法所人员、妇代会主任近百人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二:各乡(镇)、街道办先后举办了《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知识讲座。活动三: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扩大宣传教育面。活动四:开展上街下乡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婚姻法》基本知识传单。活动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以及组织群众腰鼓队、踩街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三)严格登记程序,坚持依法办事。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实行指定专人负责,持证上岗,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等的工作形式。形式一:办理婚姻登记和办理离婚的工作程序、条件、收费标准等公布上墙,规范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热心为群众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形式二:深入片区开展便民服务,把登记工作送到居民门口,进一步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受到居民的欢迎。形式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民政办能将资料按年编订成册,立卷归档,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使婚姻登记走上规范化。通过以上多种方式,《婚姻法》的普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成效(一)结婚状况1.早婚现象虽存在,但是已经明显降低。解放前甚至改革开放以前,河北保定市群众早恋、早婚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随着改革开改的深入,人的思想观念逐步改变,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新《婚姻法》的实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人口流动范围扩大等因素的影响,早婚现象已成为个别现象。在调查的100名对象中,有2人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占2%。55%的人认为现代人的适婚年龄为25-30岁,39%的人认为适婚年龄为20-25岁。在适婚年龄问题上,城乡居民观念有较大差别,城市居民64%的被调查者认为现代人的适婚年龄为25-30岁,25%的居民认为20-25岁。农村居民50%的被调查者认为适婚年龄为25-30岁,47%的居民认为20-25岁合适。51%的城市居民认为找对象差5岁以下合适,59%的农村居民认为差3岁以下合适。36%的城市居民认为差3岁以下合适,34%的农村居民认为找对象差5岁合适。2.结婚不登记现象只余一小部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我国新《婚姻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界定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结婚不登记现象在我县只余一小部分。部分偏僻乡村个别农户虽先办了结婚宴席,但过后同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补办结婚手续约占婚姻登记的5%,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