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中对“知情不举”问题的探讨在公安工作中,询问知情人,获取可靠的线索和证据,是侦破、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处纠纷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常常遇到案件当事人、受害者及一般知情者对所见所闻的事实、情节避而不谈,或搪塞其辞,一句“不知道,你问别人”等“知情不举”的现象,这不仅令办案人员尴尬,更导致一些案件久侦难破。现结合工作实际,就“知情不举”现象的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求促进案件的突破和侦结。一、知情不举的几种现象目前,从实际案件的侦破、查处上来看,知情不举普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给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一)知情者是案件的参与者而“不实说”。这一现象在侦破团伙案件中较为多见。一些偶尔参与或被胁迫参与、或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虽然知道情况,却往往心存侥幸,在证据不足或不涉及自身的情况下,想逃避打击而缄口不语。例如在侦破xxxxxx的盗窃摩托车、贩卖毒品团伙案中,几个涉及到销赃、购买毒品的同案人员,在没有大量的证据时,始终不如实交代其违法犯罪事实,后在公安机关侦破该团伙案,抓获大部分盗窃摩托车、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后,他们才慑于法律的威力不得不指证犯罪嫌疑人并交代自己的问题。(二)知情者是案件嫌疑人的亲友而“不愿说”。这主要表现在知情者碍于亲情关系和抱有幻想,而替案件嫌疑人开脱罪责。例如,在侦破xxxxxx重大盗窃一案中,其亲友不但不配合公安机关,还千方百计袒护包庇,通风报信,隐藏赃款赃物,为其提供藏身之处,使xxxx在本地作案20余起后又逃往xxxxx作案数起,盗窃财物价值数万元,通过公安机关组织警力,三下xxxx,才将其捉拿归案。xxx的亲友也因此被逮捕判刑5人。事后他们痛哭流涕,后悔莫及。(三)知情者是案件受害人,却因思想保守而“不想说”。在知情者受到伤害或遭受损失时,往往受老思想的禁锢不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选择逃避或忍气吞声不想说。如2005年3月,xxxx青年谭某,在xxxx劳务市场上,被一伙人贩子以帮其找工作为名骗至xxxx,被这伙歹徒轮奸后卖到xx省偏远山村一个年近50岁的光棍为妻,半年后才伺机逃脱虎口。由于害怕世人的流言蜚语,为了顾及名声,一直不敢检举报案。又过了半年,xxxx公安机关侦破了这个系列拐骗妇女儿童案,主要罪犯已被刑拘,千里迢迢赶到xxx,找到谭某时,谭女却否认曾经外出;但谭女的表情没骗过办案人员的眼睛,在村干部的协助下,经过两天两夜语重心长的教育,办案人员的诚意感化了谭女,她才控诉了那伙歹徒的罪恶史,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四)知情者与案件无关,却因惧怕报复而“不敢说”。违法犯罪分子大多十分凶残,胆大妄为,常常以杀人、盗抢财物和报复子女的恶言威胁知情者,使知情人敢怒而不敢言2007年春季严打,公安机关通过认真细致调查,侦破了xxxx谭强、谭能春、谭小娃三人的团伙盗窃案,对“三谭”给予了判刑和劳教,群众拍手称快。案子侦破后,我们多次到被“三谭”盗窃,与“三谭”一山之隔而居的同姓人家了解情况,失主说他曾有两次亲眼看见谭强他们一伙盗窃别人的鸡鸭,由于他了解谭强为人凶残,因而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如,以xxxx唐万勇为首的盗窃团伙,盗窃了xxxx家价值2000余元的肥猪两头,于次日早上五点多钟,强行要把其中一头盗窃的猪藏在xxxxx家中,并恶言恐吓xxxx及其妻子xxxx说:“不得把这件事传出去,否则杀死你全家”。在案发后,慑于他们的淫威,xxxx被迫携带妻子去外地浪迹一年,直到该案侦破后才敢回家。(五)知情者与案件无关,却认为事不关己而“不愿说”。相当多的一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认为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又没有遭到侵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生怕惹火烧身,而不愿说。2006年4月12日xxxx家价值2500余元的耕牛被盗,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测,调查访问,当公安人员来到与受害者相距两百米的一个小院时,听见一个妇女在说:“我今天早上麻麻亮的时候,看见一个人牵一头牛往xxxx方向走了,这个人好像唐XX。”办案人员听到这话赶紧跑上去找她,说明来意,她却一口否认说:“我晓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