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现实思考1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面临的质疑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各个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深切关注的焦点问题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举措使得死刑存废问题再度引发全社会的讨论,这同时体现当前我国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
在经济犯罪方面,很多学者以及民众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提出了质疑,认为与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目的以及国际潮流趋势等相冲突,认为我国也应当完善立法,逐步废除死刑
1与现代社会价值观念之冲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进步,各种价值观念也随之变化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总称,是每个人享有的自由、民主、政治、发展的权利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已成为是一种现代的普世价值取向,古代社会对经济犯罪处于死刑的一些法律规定与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经济犯罪属法定犯,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经济犯罪既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经济法和行政、民事法律规范,这与自然犯在违法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有明显不同
只有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1人权益,并且潜在地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巨大危险时,为了确认和保护更高的价值,才有必要动用死刑这种严厉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漠视或放弃了犯罪人个人利益的保护,也不是借此否定犯罪人的生命价值,而只是出于价值衡量考虑,考虑到对更高价值的维护,才不得已设置并适用死刑
①在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普世价值观念下,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并非为了维护更高的价值
如前所述,经济犯罪有一显著特征是贪利性,“利”是多数经济犯罪所追求的目标,经济犯罪与“利”密不可分
尽管不同种类的经济罪犯非法获利的手段不同,获利的金额也差别,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存在差异,但其有着相同的贪利性的犯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