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装裱用食品原料过期案件的定性查处与思考餐饮服务单位装裱用食品原料过期案件的定性查处与思考【来源】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引言】作为基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时能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看似较为简单的事实,但在违法事实定性时,办案人员拿捏还不够准确,当事人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存在异议,个别案件当事人还会提起行政复议
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是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0月9月飞行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的一起案件,执法人员对某乡镇辖区内的一家大型度假村检查时,发现操作间橱柜内有10种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1种食品原料外包装上无标签标示
经过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将案件定性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按程序及法律法规规定做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及无标签标示的食品原料,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对该案件进行听证,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依程序举行了听证,并于当日下达了《听证意见书》,驳回了当事人听证中提出的相关理由
之后案件承办单位依法依程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酒泉市肃州区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装饰饼干”与“果味膏”属于餐盘内的装饰材料,并没有顾客将其作为食品食用,因此不是食品,于2020年12月16日向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9日做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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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装饰饼干”与“果味膏”作为餐盘装饰物,是否属于食品范畴一直是案件争论的焦点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争执不下,看似简单的案件却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审理程序,故作为本次讨论的典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