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阅读笔记历史学系10100170174苏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由南京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总纲非常简洁,只是对国家的要素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宪法仿照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立法权为参议院所有;审判权为法院独有;临时大总统和国务院拥有行政权
《临时约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按照第三章规定,参议院理论上应拥有126名参议员,但实际上由于各地相当大的独立性以及其他原因,参议员实际人数一直在变更,根本无法保障参议院的选举严格按照约法规定实施
选举方法则是由各地方自定之
的确,参议院理论上上拥有了立法权,参议院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限制临时大总统权力,所以参议院还拥有对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的弹劾权
约法规定,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可以通过对总统的弹劾
可是貌似有点矛盾的是,第二十三条又规定:“临时参议院议决事件,咎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那么临时参议院通过弹劾总统的议决事件又由谁公布施行呢
还有,临时大总统否认参议院议决事件时,谘达后十日,声明理由,谘院复议
看起来参议院似乎可以有效对应临时大总统的谋叛行为,但因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但我认为这上面的实际操作有着相当大的实际困难,首先要保证参议院的五分之四议员到场,四分之三通过才可弹劾,临时大总统一旦否认弹劾,那么还要进行复议,而复议的程序麻烦而又颇费周折
其次,弹劾之后由最高法院组成的特别法庭才有权审判,而法院的法官则是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帐任免
但是这使得参议院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制约大打折扣
《临时约法》第四章对临时大总统及副总统进行了说明
首先,临时大总统及副总统是由参议院选举产生的,需要四分之三以上出席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但是在当时的南北妥协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