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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判例法可行性之研究演讲范文
析、归纳和解释[1],从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能成为解决某类案件的法律规范
英国在世界判例法国家中可谓鼻祖
1066年法国北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形成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权,对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中最大的成果即是促成了普通法这一判例法系统和作为其补充的衡平法的成型
威廉征服英国后,保留了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
后来,为了克服这种习惯法过于分散的毛病,加强中央集权,于是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巡回法官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只要这些习惯法与王室和贵族的利益不相冲突即可作为判案的依据
巡回法官的审判实践过程即是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调查、选择、剖析和加工的过程
当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会时,通过情况交流和磋商,彼此承认对方的判决可以作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全国推行
这样通过长期的审判实践,以判例的形式把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
大约公元13世纪就形成了在全英国适用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普通法的规范和原则都包含于大量的判例之中
所以在它形成后为了便于法官判案时利用和学习者的学习,法学家们对这些大量的判例中所包含的习惯法原则和规范加以整理、编纂、归纳和注释,出现了许多权威法学著作
如1186年格兰威尔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1250年布拉克顿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利特尔顿的《土地法论》
这些中世纪产生的权威著作被视为英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具有普遍约束力,成为法院的办案依据
由于普通法的诉讼程式较刻板僵化,不适合审判实践的客观需求,于是就产生了对普通法起补充作用的具有英国特色的衡平法
公元14世纪时专门设立了衡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