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劳务派遣单位注销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应签合同 VIP免费

劳务派遣单位注销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应签合同 _第1页
1/1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劳务派遣单位注销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应签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注销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应签合同2013年2月,章丘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仉某到某用工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派遣期限为1年。9月,劳务派遣单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并得到批准后,随即将该消息通知了用工单位,但仉某仍然留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12月30日,仉某被某驾驶培训学校录用,遂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10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3条规定,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注销时间是9月30日,用工单位应当自10月1日起的30日内与仉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仉某11月和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经调解,用工单位当日便支付了仉某11月和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元。更多内容推荐:五类证据可认定劳动关系年假未休用人单位应给予三倍酬劳劳工的权力与福利http://www.cnrencai.com/1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注销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应签合同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