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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这次对试用期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
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
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用期
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
试用期满所发放的工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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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三、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
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说明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