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将是党和国家长时间内的重大战略任务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
其性质与和谐社会这些基本特征和要素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民法,崇尚和履行民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作为人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是由类人猿进化而成的能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的高等动物,是社会关系的主体[2],任何社会部门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着眼点应该是人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3]
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
由此可见,民法是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利益关系法制化的法律
归纳起来,民法就是对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保障和制约的法律,是以人的各种利益的最大保障化和人的各种合法权利的彻底解放为终极关怀目标的
因此,充分认识民法的性质至关重要
这对于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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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