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财务的影响研究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一)研究背景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征增值税到现在已有30年之久增值税征税范围从最初针对特定的产品和劳务已发展到现在对几乎所有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提供劳务等环节征收的消费型增值税,可以看出我国的增值税制一直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
近几年来增值税制的改革也是国内比较热门的话题,就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层面上讲,不管是顺应市场机制的发展、减少税收对经济扭曲的作用,还是促进对财政收入、产业结构的调整,包括对增值税制改革在内的整体税制的变革,营业税改增值税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2009年我国增值税正式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从而解决了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无法抵扣而重复征税的问题,这鼓励了企业增加投资以扩大企业规模,但改革后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仍然存在偏窄、不能覆盖全部社会生产环节,因此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脱节导致增值税的自我监控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同时这也不利于企业市场范围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的扩围改革,2012年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也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将“营改增”推广到全国范围
这次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使得与生产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加入到增值税的范围中,这既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主要物质生产部门,工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建设大量生产用厂房、居民住房和配套的城市市政建设
据统计建筑行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达7%,近年来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使其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但目前我国建筑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