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饮酒人对同饮人的侵权责任摘要:随着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导致同饮人身损害的案件频发和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共同饮酒导致同饮人受到损害发生时,据信共同饮酒者应对同一饮酒者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也会对共同饮酒人进行追责。但对于承担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来源和承担责任的大小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至今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和法律规范。在实务界更是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结果大相近庭,这就使得该类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它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本文将从共同饮酒人是否对同饮人发生侵权,以及共同饮酒导致同饮人发生损坏时责任如何认定及划分进行探讨。关键词:共同饮酒;同饮人;侵权责任中国是一个崇尚“酒文化”的国家,自古以来就有无酒不成宴的传统,共同饮酒成了人们交流感情的重要方式,在朋友亲人之间共同饮酒方式盛行。如果单就共同饮酒来说,是一种社交生活方式,自然人在社会中的饮酒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然而在现实中,共同饮酒很容易产生各种不良后果,导致同饮人发生损害,或者由于同饮人酒后失控导致第三人伤害。一旦造成严重的损害,就可能由于共同饮酒发生法律纠纷,共同饮酒人会被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对共同饮酒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共同饮酒导致同饮人的损害发生时,共同饮酒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责任的划分和大小,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实践尚未形成共识,各地法院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一、共同饮酒人对同饮人的侵权责任的概述所谓共同饮酒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共同饮酒人概念是指共同参与直接饮酒行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广义上的共同饮酒人不仅包括直接造成损害结果的同饮人、其他同饮人还包括共同饮酒活动的组织者以及相关的提供酒精饮料的主体等共同饮酒相关人。由于饮酒致害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如果只是简单的将共同饮酒人界定为同桌饮酒的人可能会为厘清相关侵权责任带来较大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共同饮酒人界定为广义的概念,而同饮人则界定为在共同饮酒活动中遭受到损害的饮酒人。从开始一起饮酒作为商定民事行为的开始正常的饮酒作为一种社交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受法律约束。但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旦突破了界限,由于共同饮酒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普通的交际行为也就上升了法律层面上的侵权责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的行为发生,共同饮酒行为的发生过程不仅是道德范畴,也存在法律义务,对于共饮人导致的法律后果,要依据实际后果来对应的承担责任。(一)常见共同饮酒致害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四种共同饮酒导致致害行为:1.劝酒、赌酒。劝酒是酒后致害最具有普遍性的一种行为,也是现有案例中最常见的,共同饮酒人中的一人被其他不特定的同饮者进行劝酒、敬酒之后又因其饮酒行为致使该同饮人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在此种行为中劝酒者主观上并无故意且受害者自愿,如果饮酒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并且一般人可以判断出,还继续劝酒,让饮酒人继续喝酒从而导致醉酒的加剧,而造成损害,劝酒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赌酒是共同饮酒人在饮酒时,由于习俗或者对共同饮酒者的不服气,用打赌的方式继续饮酒。共同毒酒也是酒桌上时常发生的事情。在发生赌酒活动时,如果赌酒的双发都已经出现醉酒行为,一般人也可以判断出,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劝阻这种赌酒行为,因赌酒喝醉从而导致损害发生时,赌酒人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主要责任,未尽义务劝阻的一般饮酒人也要付相应的责任。2.强迫性饮酒。强迫性饮酒不同于第一种劝酒、敬酒的方式,因为其具有主观恶意性。用饮酒的多少来判断关系好坏,用饮酒的程度来衡量感情的深浅或是某种关系的存续,常见于存在上下级关系或是求人办事等类似不平等地位的场合1。处于弱势的一方畏于强势一方而产生某种心理压力,即使在醉酒之后但还是不得拒绝继续饮酒,同时强势的一方仍继续故意灌酒,在饮酒者已经喝醉,意识不清醒还强迫其饮酒,这种做法已经超过了正常范围形成了一种加害,行为人需要为自己的强迫性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