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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下文是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全文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三)学校的教学场所;(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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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议厅(室);(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七)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