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托管(承包)煤矿监察的初步思考汇编_煤矿托管关于对托管(承包)煤矿监察的初步思考自我省煤矿实行托管以来,尤其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国有企业开展煤矿托管工作以来,发挥了其办矿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力量强、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促进了被托管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但一些托管煤矿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体托管,将采掘工作面作为独立工程进行承包,出现安全责任不落实、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仍然存在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托管不规范等问题,给安全监察带来新的挑战。近期因多次涉及托管(承包)煤矿相关事宜,尤其是我省近期发生的“12·24”和“1·12”煤矿事故,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我省煤矿安全管理带来极大压力,本人对煤矿托管相关规定及煤矿托管的一些要求和做法进行了梳理和学习,主要有以下体会,望能在今后工作中对处理煤矿托管问题有所帮助。一、对煤矿托管概念的理解对煤矿来讲,“托管”似乎是近些年来比较时尚的概念,其实与以前经常所谓的“承包”差不多。我们知道“煤矿托管”是指煤炭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将煤炭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整体或部分以契约的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时期内让渡出来,委托给其它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管理并从事经营,从而形成委托方、受托方、被委托方之间的相互利益的制约关系,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煤矿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煤矿经营管理”,是指煤矿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以上涉及到的“全部”就是“整体”的意思。整体托管和整体承包核心基本相同的,基本的管理运营模式也基本相同。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主要都是由承托方(承包方)来实现的。由于整体托管和整体承包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整体托管和整体承包的经济合作形式符合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要求,从国家层面讲属于鼓励和支持的。二、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对煤矿托管的要求(一)涉及托管(承包)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第十三项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对此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细化了五种情形,并将“整体承包”和“整体托管”放置一起进行描述。(二)涉及托管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8月国家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20〕157号)中“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帮扶等方式管理的小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考核”。2020年2月,为了切实做好大矿托管小煤矿工作,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托管小煤矿工作指导意见》〔2020〕1号),在意见中对托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托管煤矿条件、托管工作程序以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做了详细说明。2020年2月**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为解决煤矿托管中存在的问题,印发了《关于继续加强小煤矿托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陕煤局发〔2020〕10号),在通知中明确要求:①煤矿托管采取整体托管形式,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承托方针对被托管小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符合规定的队伍,对承托方的安全、生产、技术实施全面管理。禁止针对被托管小煤矿的生产、建设、安全、技术等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部分托管,以及以管理或技术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