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聽覺障礙第一節聽覺障礙者的教育發展史一、西洋各國聽覺障礙者的教育發展史自從有歷史記載以來,聽覺障礙就被人類視為一種問題
(一)手語教學法(二)口語教學法二、台灣地區聽覺障礙者的教育發展史台灣最早設立的聾學校,係民國四年台南慈惠院所增設的「啞生部」,此即為現在「省立台南啟聰學校」的前身
另一所歷史悠久的台北市盲聾學校
為輔導聽覺障礙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教育部於民國五十二年頒定「盲聾生升學大專院校保送制度」
第二節聽覺障礙的定義、分類與成因一、聽覺障礙的定義1
聽覺障礙:用意敘述聽力損失,障礙程度又包含聾與重聽
聾:極重度聽力損失致使他無法利用助聽器
重聽:重聽者尚有殘存聽力,可經由助聽器的運用而有效地發展語言
我國於民國七十六年頒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將聽覺障礙界定為:係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25dB以上者
晚近所頒佈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五條將聽覺障礙作如下界定,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1
接受自覺性纯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達25Db以上者
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纯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二、聽覺障礙的類型(一)依聽力損失程度分類聽覺障礙分為下列四類:1
輕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上未達40分貝
中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40分貝以上未達60分貝
重度聽覺障礙: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未達90分貝
全聾: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
(二)依聽力圖分類以實施纯音聽力檢查所繪製的聽力圖
(三)依失聰期分類最常用之分類為:1
後天聾1另二種常用之分類,著重於明確表示語言之習得,其分類如下:1
語言後聾(四)依障礙部份分類1
傳音性聽覺障礙2
感音性聽覺障礙(1)遺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