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锡林郭勒盟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执法主体性质:法定的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颁布机关颁布时间施行时间行政执法职权种类实施机关名称备注共同执行机关配合协助机关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0.251999.4.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2.242007.5.1三、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3项)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收缴法人证书和印章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收缴法人证书和印章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收缴法人证书和印章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