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朱晓东一、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在2006年6月25日进行第一次审议时,这部法律的名称引起较大的争议
其实,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过程中,法律的名称就经过数次修改
1995年国务院将《供销合作社法》列入1996年立法计划中的第二类,2003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致函国务院
建议设立《合作社法》、《供销合作社法》或《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立法项日
2003年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有制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法》议案的提出,同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本届人大五年任期内的第二类立法规划
现在审议的草案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但是,在本次审议过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委员们还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观点:一、以周正庆,胡德平委员为代表的观点是去掉“专业”两字,以增强法律的包容性;从理论界看,学者提出了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3]、“农业合作社法”[4]等主张
对有关“三农”问题与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问题归纳起来存在如下六种称谓模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另外,还有将合作经济组织由合作社代替的观点,可以说是名称繁多
在立法中,对法律的名称引起如此大的争议,甚至在进入审议程序后还有如此大的争议,在我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长期处于不规范的发展状态
我国自1980年,几乎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中国出现了第1页共8页第一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从此,一种崭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大地悄然兴起,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