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破产法第一章破产法概说内容提示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不仅丧失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破产法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极性调整措施,原则上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权利义务属性,因而具有突出的程序法性质,但在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准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序规范。各国破产立法由于基本国情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因而相互间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异。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完成了初步建立起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并试运行的历史使命,一部新的相对成熟的《企业破产法》正处于反复修改和审议之中,呼之欲出。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一)破产和解程序(二)破产重整程序(三)破产清算程序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一、破产法的概念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第三节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一)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二)债务人的必要挽救与救济(三)健康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和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第四节《企业破产法(试行)》与破产法的重新制定一、《企业破产法(试行)》二、破产法的重新制定三、破产财产的审核、确认和处理第二章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内容提示破产程序的开始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因而立法有必要就程序的开始设定必要的条件。比如,哪些人有破产能力,出现什么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哪些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不同的申请人是否适用相同的申请要件,如何确定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则,法院对破产申请应当怎样进行审查,对破产申请的不同处置能够产生哪些不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如何获得确认等,都是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环节应当解决的问题。本章将对这些内容作一介绍。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二、破产能力要件三、破产原因要件第二节破产申请与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申请的主体二、破产申请的形式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三)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转移第三节破产案件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一、破产审查与受理二、破产保全与破产冻结三、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一)破产债权的申报(二)破产债权的调查(三)破产债权的确认第三章破产管理人内容提示破产破产管理人是总管破产预防和清算事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制度的有效运作,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公正有效保护,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和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及职权职责、报酬支取及责任承担、必要的监督及职位替代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显得至关重要。本章重点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第一节破产管理人概说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二、破产管理人的性质第二节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第四章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本章内容提示确定、收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所在,许多国家还都建立破产财团制度并将破产财产纳入破产财团统归破产管理人管理和支配,在此基础上,区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对自由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划定。从破产财产中拨出一定的费用用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和破产程序的必要开支,是破产程序赖以顺利推进的物质保证,但破产费用的数量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义务人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不仅影响着破产申请权行使的难易度,而且决定着破产程序运作的成本收益。因此,在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作出限定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