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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演讲范文
探讨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的政策倾向
通过对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据的讨论,认为应该将安乐死这类无被害人犯罪从刑法规范中剔除出
尽管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和技术难题,但笔者还是试着对安乐死非犯罪化进行了制度建构和程序设计
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安乐死非犯罪化一、刑法学与犯罪学关系: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前提所谓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
也有人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缺少被害人的犯罪,即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其就不能成为刑事案件
上述定义都表明了无被害人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即没有被害人
但对该“犯罪”的属性并不明确
而要研究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问题必须要对“犯罪”的性质作以澄清
虽然犯罪作为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研究的客体,但“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具有较大的不同”
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不同使二者在犯罪概念上得以区分
犯罪概念的提出着眼于两个大的方面,即规范(法律)和事实(实体)层面
犯罪学是规范性学科,其将犯罪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独立的客观存在
可见,犯罪学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其研究对象还包括社会中其他被作为否定评价的现象,诸如反社会行为、酗酒、滥用毒品以及无家可归等
在刑事违法性上,“刑法学犯罪概念中的‘违法性’要素,在犯罪学犯罪概念中,是作为被评价的对象而存在的”
而无被害人犯罪之犯罪化或非犯罪化正是基于二者在该点上的区别提出的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分别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扩张还是缩小刑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