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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后如何认定工龄
劳务派遣员工转正后如何认定工龄
●裁判要旨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5日,北京某物业中心向桑某出具《劳动合同意向书》,载明:“北京某物业中心决定将服务公司部分派遣员工调入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调入后员工与北京某物业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员工本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限为新劳动合同期限
”2010年1月1日,北京某物业中心作为甲方,桑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炊事;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双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支付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乙方在职期间的公休假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北京某物业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按月支付桑某工资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
2011年7月1日,北京某物业中心、桑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限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于2011年7月31日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经双方确认,劳动合同法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再存有任何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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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桑某系外埠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