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天职律师事务所受患方黄华东、吴彤的委托,指派田东海担任黄华东、吴彤诉贵州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该案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贵州省人民医院在诉讼中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田东海律师受黄华东、吴彤的委托代理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供各位专家参考
一、医疗经过简述
黄华东与吴彤系夫妻
2020年4月3日,为保证腹中胎儿的健康,吴彤在省医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按照医院规定定期对胎儿进行检查
建册后,吴彤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到省医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反映吴彤宫中胎儿一切正常
2020年9月25日,吴彤因出现临产征兆,立即住进了省医妇产科待产
住院后,省医的医生对孕妇吴彤进行了一系列产前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一切正常
2020年9月26日,原告吴彤在省医自然生下一名女婴,婴儿生下来后一切正常
婴儿出生一小时左右,突然出现哭声减小,呼吸减弱,全身发紫等现象,不久后死亡
吴彤之女死亡后,经医患双方协议共同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婴儿的死因进行鉴定,后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吴彤之女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对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的评价
我们认为鉴定中心对黄华东、吴彤之女死因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缺乏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鉴定的参考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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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一)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资料不完整
省医在向鉴定中心提交病历资料时,未按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黄华东、吴彤在场
由于患方在省医向鉴定中心提交病历资料时未在现场,所以省医故意将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