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对基层侦查机关的九大挑战及对策新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重点落实人权保障的内容。就刑事侦查工作而言,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打击犯罪活动,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随着对人权理念认识的深化,整个社会逐渐认识到刑事法律应当具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事法律功能的片面认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刑事犯罪斗争的形势,我们的侦查工作还有许多不相适用的地方。从总体形势看,尽管部分地区发案稳中有降,但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特定行业领域内的黑恶势力仍屡打屡冒;跨区域、流窜性、系列性“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活动仍然较多;毒品犯罪呈扩延趋势,吸毒人员向更多群体、更大范围、更高层次蔓延;“非接触类”的跨国际、跨地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新因素,犯罪手法花样繁多,侵害对象人多面广,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挑战;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以保障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都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期待、新的要求。特别是基层侦查机关从执法理念、执法规则、执法心理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适应。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关注、倍加重视二、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一)审讯方式的变化,挑战公安机关传统侦查模式。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始终。新刑诉法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许多硬性规定,如,拘留、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讯问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时要保障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起居时间,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在过去侦查中,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前,侦查工作一般都是秘密进行,证据的获取除现场勘查收集到的痕迹、物证外,往往比较单一。目前,基层侦查机关仍沿用的“从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是设法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审讯进一步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在被传唤拘传或拘留后的24小时内无法突破口供,将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在侦查实践中对大要案件、命案以及涉黑涉恶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骨干分子、首要人员的讯问,往往是长时间的较量,斗智斗勇,短短时间,是很难取得突破的;同时,职业化团伙性、流窜性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不断强化,累犯、惯犯抗侦查、抗审讯能力进一步加强,抓获后,也只能就案办案,很难深挖余罪。因此,在侦查时获取少量证据,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后,再不断收集和完善证据、扩大战果的模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二)证据制度的改革,挑战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重大改革,虽然扩展了证据的形式,但一些条款的修改,仍然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难度。首先,对证据概念及其形式的修改,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注重“事实”,而非“材料”。以往,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十分看重口供,过分依赖口供一度作为侦查工作的重心,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时有发生。新刑诉法中,更加注重事实,将侦查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口供以外的证据尤其是物证上来,通过物证和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其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非常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却忽视了证据的合法性,采取常规或非常规手段获取证据、侦破案件,比如云南的杜培武案、河南的赵作海案以及湖北的佘祥林案,这些都是刑讯逼供下的冤假错案。而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案,特别是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搜查等,避免发生违法取证行为。其三,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更加重视证据质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各个基本事实要件,或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定案证据,或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定案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这充分说明了侦查证据质量至关重要。(三)证人出庭制度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