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商事法律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满足社会关系中各类经济的或者非经济发展的需求,解决各类私主体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为受益人带来了灵活分配经济价值的功能,它产生、发展于英美衡平法体系之中
信托法作为民商法众多部门法中的一类,经过长期以来与其他各类部门法协调发展,促使信托作为一种民商事制度,被更广泛应用于各类社会生活领域
在这种背景下,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时对信托制度开展了研究、分析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需要进行了法律移植和改进工作
信托受益权作为在信托关系中请求分配利益的权利,从经济价值角度而言,市场主体对其有着较为广泛的需求
而信托受益权其本身流动性较弱,为了进一步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增强信托的流通性,信托行业在实践中较早地就开展了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
但是在市场上众多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的背后,我们却发现在《物权法》和《担保法》列举的权利出质范围和《信托法》明确的内容中,几乎找不到有关规定信托受益权是否能够出质的内容,这为信托受益权质押业务的开展埋下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也不利于信托业务的健康正常发展
经研究后我们可以发现,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不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承认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系特色,大陆法系却执一物一权原则,其并不承认双重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即面临此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围绕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第一部分对信托受益权质押的基础性概念——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析
在信托受益权概念讨论基础上,分析了信托受益权具有的财产性权利内容和非财产(中文题目)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英文题目)Researchonthelegalissuesofthepledgeoftherightoftrust性权利内容,并从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和受托人关系的角度,解释了信托受益权的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