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困境与解决方案摘要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2003年7月1日,香港举行了惊人的五十万人大游行,此游行直接导致了第二十三条立法无限期搁浅。经济萧条、非典疫情把市民的情绪压到谷底,《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又尝试把这个火药桶点爆。此事吓到特区政府,该条例至今未重新提起。本文将主要分析立法失败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案。立法失败的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原因为政治局面不协调,保护人权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二者间的对抗关系及市民对限制自由法律的反感。《基本法》是划时代的立法,影响着香港600万居民,也影响着大陆13亿同胞。回归让中国人高兴地摆脱历史上种种悲哀的条约,也让香港人有了新生活。特区政府在成立后运作顺畅,市民的生活水平也维持良好。但是,第二十三条立法是宪法,其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如何使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在达成一致目标,与此同时,又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是立法会议员和政府官员所面临的共同难题。第二十三条的法律条文要求特区自行立法,如何去执行完全由政府和立法机关去判断。首先,针对市民权利,《基本法》第三章和第二十三条条文有着不同的规定。市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不可以进行煽动宣传;市民有权对不同资讯进行获取、散播和流通,但是不可以侵犯国家秘密。其次,《基本法》没有明确界定市民的人权自由与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的二者之间界线,而立法就是明确好这个界限后告知市民,不容侵犯。立法者可以根据宪法、中国类似法律、国际条约、其他国家法例等作为参考来确定如何平衡个人和社会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基本法》有多处相似,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订立《基本法》的依据和来源。宪法中某些对公民的保护条例会影响到第二十三条的运行,如何协调上位宪法与下位《基本法》以及从《基本法》衍生出来的国家安全法律之间的和谐,这是需要慎重考虑的。英国政府在香港回归之前,曾签订并在地方上通过诸多国际条约。对国家安全立法有着深层影响的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ICESCR)。它们是在国际间得到广泛承认的人民权利的最底线。为使国家安全立法顺利进行,也需要考虑如何去符合上述两条公约的规定。约翰内斯堡原则是一份关于政府在对待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资讯传播时人民拥有什么权利和自由的宣言。这份由国际著名法学家起草的宣言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却是立法时应给予充分参考的重要文件。在法律起草人员完成订立法律的界线后,需要通过政治途径才能立法。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声誉与政绩不佳,所以在推行新的国家安全立法时受到巨大阻拦。泛民主派人士在香港拥有大量的影响力,而且他们是第二十三条立法的极力反对者。要了解如何才能通过立法,必须先了解香港立法会的运作,之后还需了解立法会中的反对派议员,熟知他们如何与行政分支的政府对抗,他们的追求和他们的支持者,这样才能够结合立法会已有的亲政府建制派议员通过立法。合作是一种解决方式,当然也有其他解决政治困局的办法。第一,政府帮助建制派议员夺取立法会的控制权,使其拥有压倒性的票数而通过立法。但此方法不足之处在于,建制派在香港市民心目中的形象并不十分讨好,所以在短期内使其拥有压倒性票数而控制议会很难半办到。第二,效仿2003年政府尝试的方式,即用现有的微弱优势使议案通过。此种方式比较野蛮,不顾民意,易激起民愤。同样会将中国政府与“一国两制”放到一个被国际人权分子攻击的位置。但是,这又是最直接而且在短期内可能实现目的的唯一方式。第三,达成共识,使不同派别的议员在立法的条款上取得统一。妥协代表各方利益和目标都能够较好协调,此不失最为民主的方式。第四,政制改革后进行立法。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会员的普选一直备受热烈讨论,政府最高执行者和立法会委员均通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