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诉法较老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共有10处亮点,我主要的就侦查阶段的几大亮点来讲述一下:亮点1: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述或者控告权利,侦查阶段,新的刑诉法新曾加了: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通过该条法规更加明确了那些是违法行为,高压线不能去触及的
亮点2:在讯问环节上更细致的明确了侦查人员在各种情况下的措施和时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新旧刑诉法相比较(旧法第92条,新法117条)具体增加了以下内容:1: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我认为第3条是更好的明确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避免了变相的刑讯逼供
亮点3:明确了侦查人员讯问的场所和录音录像的使用
1:新刑诉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不在是原来的单单是那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空洞的政策口号了,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提供坦白从宽的法律依据,便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和检举检举揭发别人